(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聚会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力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 监察官的治理
第六章 监察官的审核和奖励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视和惩戒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包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监察官的治理和监视,包管监察官依法推行职责,维护监察官正当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步队建设,推进监察事情规范化、法治化,凭证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监察官的治理和监视坚持中国共产党向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头脑、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主要头脑、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头脑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声誉感,建设忠诚清洁继续的监察官步队。
第三条 监察官包括下列职员:
(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职员;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执律例则授权或者委托治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统领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职员、监察专员;
(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职员。
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事情职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事情职员的监视治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划定。
第四条 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继续尽责、清正清廉,做严酷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楷模。
第五条 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执法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凭证,以执法为准绳,客观公正地推行职责,包管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监察官应当严酷凭证划定的权限和程序推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整体研究。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设健全对监察官的监视制度和机制,确保权力受到严酷约束。
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视和民主监视、社会监视、舆论监视。
第八条 监察官依法推行职责受执法掩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整体和小我私家的干预。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力
第九条 监察官依法推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职职员开展廉政教育;
(二)对公职职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清廉从政从业以及品德操守情形举行监视检查;
(三)对执法划定由监察机关统领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法举行视察;
(四)凭证监视、视察的效果,对治理的监察事项提来由置意见;
(五)开展反糜烂国际相助方面的事情;
(六)执法划定的其他职责。
监察官在职权规模内对所治理的监察事项认真。
第十条 监察官应当推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向导,严酷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蹊径目的政策、重大决议安排;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执法;
(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继续、敢于监视,坚决同糜烂征象作斗争;
(四)依法包管监察工具及有关职员的正当权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起劲提高事情质量和效率;
(六)守旧国家神秘和监察事情神秘,对推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神秘和小我私家隐私、小我私家信息予以保密;
(七)严守纪律,恪守职业品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八)自觉接受监视;
(九)执法划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监察官享有下列权力:
(一)推行监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事情条件;
(二)推行监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包管和福利待遇;
(三)人身、工业和住所清静受执法掩护;
(四)提出申诉或者控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执法划定的其他权力。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十二条 担当监察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忠于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向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优异的政治素质、品德品行和清廉作风;
(四)熟悉执法、规则、政策,具有推行监视、视察、处置惩罚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具有正常推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七)执法划定的其他条件。
本法施行前的监察职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划定的学历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和审核,详细步伐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制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当监察官:
(一)因犯法受过刑事处分,以及因犯法情节稍微被人民审查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议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分的;
(二)被作废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开除党籍的;
(三)被免职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约团结惩戒工具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可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执法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监察官的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正正直,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事情实绩。
第十五条 监察官接纳考试、审核的步伐,从切合监察官条件的职员中择优选用。
第十六条 任命监察官,应当遵照执法和国家有关划定接纳果真考试、严酷考察、一律竞争、择优录取的步伐。
第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可以凭证监察事情需要,遵照执法和国家有关划定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职员中选择切合任职条件的职员担当监察官。
第十八条 监察委员会可以凭证监察事情需要,遵照执法和国家有关划定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职员中选拔或者聘用切合任职条件的职员担当监察官。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十九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天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免职,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免职,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其他监察官的任免,凭证治理权限和划定的程序治理。
第二十条 监察官就职时应当遵照执法划定举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其监察官职务:
(一)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职务变换不需要保存监察官职务的;
(三)退休的;
(四)告退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五)因违纪违法被调离或者开除的;
(六)执法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职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讯机关、审查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视员、执业状师、仲裁人和公证员。
监察官因事情需要兼职的,应当凭证治理权限批准,可是不得领取兼职酬金。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官担当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凭证有关划定实验地区回避。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官之间有伉俪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当下列职务:
(一)统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上述职员和其他监察官;
(二)监察委员会机关统一部分的监察官;
(三)统一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
(四)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五章 监察官的治理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官品级分为十三级,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
第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官品级简直定,以监察官担当的职务职级、德才体现、营业水平、事情实绩和事情年限等为依据。
监察官品级提升接纳按期提升和择优选升相团结的方法,特殊优异或者作出特殊孝顺的,可以提前选升。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官的品级设置、确定和提升的详细步伐,由国家另行划定。
第二十九条 初任监察官实验职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条 对监察官应当有妄想地举行政治、理论和营业培训。
培训应当突出政治机关特色,坚持理论联系现实、按需施教、考究实效,提高专业能力。
监察官培训情形,作为监察官审核的内容和任职、品级提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官培训机构凭证有关划定肩负培训监察官的使命。
第三十二条 国家增强监察学科建设,勉励具备条件的通俗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作育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
第三十三条 监察官遵照执法和国家有关划定实验任职交流。
第三十四条 监察官申请告退,应当由自己书面提出,凭证治理权限批准后,遵照划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 监察官有依法应当予以辞退情形的,遵照划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辞退监察官应当凭证治理权限决议。辞退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监察官,并列明作出决议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章 监察官的审核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监察官的审核,应当周全、客观、公正,实验平时审核、专项审核和年度审核相团结。
第三十七条 监察官的审核应当凭证治理权限,周全审核监察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审核政治素质、事情实绩和清廉自律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年度审核效果分为优异、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审核效果作为调解监察官品级、人为以及监察官赏罚、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年度审核效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监察官自己。监察官对审核效果若是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第四十条 对在监察事情中有显著效果和孝顺,或者有其他突失事迹的监察官、监察官整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监察官有下列体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推行监视职责,效果显著的;
(二)在视察、处置惩罚职务违法和职务犯法事情中,做出显著效果和孝顺的;
(三)提出有价值的监察建议,对避免和消除重大危害隐患效果显著的;
(四)研究监察理论、总结监察实践履历效果突出,对监察事情有指导作用的;
(五)有其他收获的。
监察官的奖励凭证有关划定治理。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视和惩戒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规范事情流程,增强内部监视制约机制建设,强化对监察官执行职务和遵守执法情形的监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对监察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揭发、控诉。受理揭发、控诉的机关应当实时视察处置惩罚,并将效果见告揭发人、控诉人。
对依法揭发、控诉的单位和小我私家,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攻击抨击。
第四十四条 关于审讯机关、审查机关、执法部分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推行职责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实时视察处置惩罚。
第四十五条 监察委员会凭证事情需要,凭证划定从各方面代表中约请特约监察员等监视职员,对监察官推行职责情形举行监视,提出增强和刷新监察事情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六条 监察官不得探询案情、过问案件、讨情干预。关于上述行为,治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应当实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形应当挂号备案。
治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未经批准不得接触被视察人、涉案职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与其举行来往。关于上述行为,知悉情形的监察官应当实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形应当挂号备案。
第四十七条 治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工具、揭发人、控诉人及其他有关职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没有自动申请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决议其回避:
(一)是监察工具或者揭发人、控诉人的近支属的;
(二)担当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自己或者其近支属与治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置惩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八条 监察官应当严酷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监察事项知悉规模和时间,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监察事情神秘。
监察官离岗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治理划定,严酷推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神秘。
第四十九条 监察官离任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事情相关联且可能爆发利益冲突的职业。
监察官离任后,不得担当原任职监察机关治理案件的诉讼署理人或者辩护人,可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支属署理诉讼、举行辩护的除外。
监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当诉讼署理人或者辩护人,可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支属署理诉讼、举行辩护的除外。
第五十条 监察官应当遵守有关规范向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做生意办企业行为的划定。违反划定的,予以处置惩罚。
第五十一条 监察官的配偶、怙恃、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状师身份担当该监察官所任职监察机关治理案件的诉讼署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执法服务。
第五十二条 监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置惩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行贿的;
(二)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监视职责,应当发明的问题没有发明,或者发明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惩罚,造成卑劣影响的;
(三)未经批准、授权处置惩罚问题线索,发明重大案情遮掩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置惩罚涉案质料的;
(四)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视察事情、以案谋私的;
(五)窃取、泄露视察事情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形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六)遮掩、伪造、变造、居心损毁证据、案件质料的;
(七)对被视察人或者涉案职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吵架、荼毒、体罚、变相体罚的;
(八)违反划定接纳视察步伐或者处置惩罚涉案财物的;
(九)违反划定爆发办案清静事故,或者爆发清静事故后遮掩不报、报告失实、处置惩罚不当的;
(十)其他职务违法犯法行为。
监察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影响监察官步队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依法追究响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监察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审查、视察、侦查,不宜继续推行职责的,凭证治理权限和划定的程序暂时阻止其推行职务。
第五十四条 实验监察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效果的,终身追究责任或者举行问责。
监察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法或者对案件处置惩罚泛起重大失误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向导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的责任。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包管
第五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将监察官调离:
(一)按划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二)按划定实验任职交流的;
(三)因机构、体例调解需要调解事情的;
(四)因违纪违法不适合继续从事监察事情的;
(五)执法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小我私家不得要求监察官从事凌驾法定职责规模的事务。
对任何关预监察官依法履职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拒绝并予以周全如实纪录和报告;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凭证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职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清静受执法掩护。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对监察官及其近支属攻击抨击。
对监察官及其近支属实验抨击陷害、侮辱离间、暴力损害、威胁吓唬、滋事骚扰等违法犯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办治。
第五十八条 监察官因依法推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离间,致使信用受到损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实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小我私家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监察官因依法推行职责,自己及其近支属人身清静面临危险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对监察官及其近支属接纳人身掩护、榨取特定职员接触等须要掩护步伐。
第六十条 监察官实验国家划定的人为制度,享受监察官品级津贴和其他津贴、津贴、奖金、包管、福利待遇。监察官的人为及品级津贴制度,由国家另行划定。
第六十一条 监察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划定的伤残待遇。监察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支属享受国家划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六十二条 监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划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
第六十三条 关于国家机关及其事情职员侵占监察官权力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提出控诉。
受理控诉的机关应当依法视察处置惩罚,并将视察处置惩罚效果实时见告自己。
第六十四条 监察官对涉及自己的政务处分、处分和人事处置惩罚不平的,可以遵照划定的程序申请复审、复核,提出申诉。
第六十五条 对监察官的政务处分、处分或者人事处置惩罚过失的,应当实时予以纠正;造成信用损害的,应当恢复信用、消除影响、谢罪致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攻击抨击的直接责任职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有关监察官的权力、义务和治理制度,本法已有划定的,适用本法的划定;本法未作划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执律例则的划定。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的监察官制度,凭证国家和军队有关划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